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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时间:2021-11-04 14:37:57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的目标。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实习实训场所等。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学校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当班,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全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和监督职责;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实验设备处、保卫处、后勤处、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资产处、人事处、大数据管理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研究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协调处理相关重要事项。

实验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承担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情况;监督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需学校协调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报告有关校领导研究解决;组织学校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助组织、指挥和协调实验室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学校交办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面的其他事项。

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与监督职责:

(一)保卫处指导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业务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各单位开展涉及实验室的各类场所的人防、物防、技防、应急处置等安全保卫工作,做好群防、群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防、治安、防火、防盗等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安全责任事故。

(二)后勤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负责保障实验室供水供电,保障学校实验正常开展。

(三)学生处协助做好学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到新生入学教育中,教育学生遵守国家及学校实验室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负责做好因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而构成违纪的学生的处理工作。

(四)教务处负责指导、监督各院(部)在制定和审查教学大纲时应当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列入计划;在教师培训、教学检查、工作考核等本、专科教学管理过程中应当体现实验室安全方面的要求;将教学过程中涉及师生实验室安全的事项应当作为教学检查与监督的重要指标;将教学实验室安全作为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

(五)科研处负责监督、管理科研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科研实验“安全第一”的原则要求,将安全风险评估纳入科研项目管理。科研项目立项时,要求项目负责人评估科研实验安全的风险,若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工作预案,并经所在院(部)复核后,作为项目立项的附件材料。

(六)人事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称、考核范畴。

(七)资产处负责涉及危险源设施、设备、试剂等财务管理工作。

(八)集团供应链中心负责按国家要求实施危险化学品等实验室管控类物品的采购工作。

第八条 各院(部)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对本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与应对措施;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院(部)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主任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实验室主任在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主任具体指导下,根据院(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各院(部)可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设定一名实验室兼职安全员,实验室兼职安全员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九条 实验室承担日常安全管理职责。我校实验室按主要功能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是指从事本、专科生实验、实训教学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是指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等工作的实验室,包括各类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分析测试平台、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

(一)各教学实验室负责人(主任)为该教学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1.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2.落实本实验室规章制度、安全警示、安全标识、安全措施、个人防护等工作;

3.督促实验教学教师将实验安全纳入教学内容,明确实验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点与相应处置措施;

4.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时,指导老师或实验员必须教育提醒学生注意安全,指导、监督学生进行实验规范操作,实验教学过程中不得脱离岗位;

5.负责督促并落实本实验室的一般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的规范储存和使用,规范处置实验室废弃物。

6.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主任)可终止不符合本实验室安全要求的相关活动并及时上报。

(二)各科研实验室负责人(主任)为该科研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落实参与在本实验室工作的学生、教师、实验人员和外访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工作,使其掌握本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安全操作规范及突发情况的处置方法;

2.负责本实验室科研实验项目安全性评估与审核批准;

3.落实本实验室相关的安全设施,如警示标识、防护用品、急救设施、安全用品和个人防护品等;

4.负责督促本实验室各所属分室实验人员对本实验室的一般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等物的规范储存和使用,规范处置实验室废弃物。落实本实验室主要涉及的化学、生物危害的防治与事故应急处置方法;

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当遵守实验室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基本的救助知识,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掌握正确的实验、仪器设备、试剂等操作方法;了解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布局,做好个人防护。

第十各实验室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严格贯彻执行;实验室应当将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教学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须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许可后方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十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与各院(部)、院(部)与各实验室、实验室与实验室人员、实验指导教师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三章危险源管理

十三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各院(部)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感染、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十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生物、辐射、特种设备等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控。要实行实验室安全风险告知,对危险源类别,要明确防护措施、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人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在实验室的相关部位应有安全警示与安全标识。

第十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各单位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易燃易爆品的购买使用和管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实验室生物安全。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新建、改建、扩建、撤销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除了要将实验室安全设施与实验室的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外,还要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备案与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内容包括实验目的、拟从事的实验活动和所用到的微生物或动物种类、与之配套的实验室结构与设施、师资队伍情况、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废物处理办法等。涉及生物安全的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要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购买、领取、储存、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对有人、畜或人畜共患疾病的病原体的实验室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动物实验必须在符合规定的实验设施内开展。

第十实验室环境安全。实验室应有必需的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环境无害的或减量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各单位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第十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体钢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实训场所专用机动车辆等。要做好特种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使用,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要及时办理特种设备登记备案,落实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定期检验制度。

第十 其他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要加强在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采购前要对仪器设备及相关配套、操作人员、场所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安装调试时外来工作人员的操作流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要求。使用时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设备及激光等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

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隐患。

二十实验室水电安全。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水、电安装应符合规范;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二十一实验室消防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

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实验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必须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后方可使用。

二十二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用品不准借用或挪用。

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细菌疫苗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放射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二十三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是各级各类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有效途径。各院(部)应当有年度培训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院(部)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培训档案完整。

安全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利用实验室安全系统培训、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座、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专门的校外培训、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知识宣传海报、安全预案的演练等。鼓励各院(部)制定具有本院(部)特色的安全培训办法、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

凡在本院(部)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人员都应参加安全培训,各院(部)特别要加强新生、新入职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等的安全培训。各院(部)从事特种设备、设施操作的人员还应按照规定参加专业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资格,严禁无证操作。

第二十五条 各院(部)要根据专业特点,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人员在课前专门讲解本课程或实践环节中存在安全风险点与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实践过程中实验室安全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所有实验室均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将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纳入新生入学、新教工培训项目,未经安全培训及未达到要求的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各院(部)要结合本院实际,建立符合本院(部)特点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准入标准不能低于学校的标准。

第五章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实验设备处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具体组织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或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院(部)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以及隐患的整治情况。

第二十被检查院(部)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方案,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立即停止使用直至消除隐患;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超出整改时间未整改到位的实验室,在整改完成前暂停使用,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实验室应有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本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章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各院(部)应根据本院(部)专业特点,制定适合本院(部)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应急预案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与完善。

三十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院(部)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十一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所在院(部)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等,并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学生无视生命和财产安全违反实验室安全有关规定,学校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十三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第三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