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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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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1-11-04 14:36:32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仪器设备管理秩序,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仪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计划、论证、购置、建账、使用、调拨和报废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对仪器设备实物与资产账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内容和范围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原则,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实验设备处为全校实验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全校实验仪器设备计划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计划管理、优化仪器设备资源配置、组织仪器设备的核查、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等。

第五条 教务处、科研处、大数据信息管理中心、资产处、集团供应链中心、集团资产监管部等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参与实验仪器设备计划与管理工作,按照职能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1.教务处负责对使用单位申请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与服务专业、开设课程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建设完成后仪器设备所属实验室安排实验教学任务情况进行监督。

2.科研处负责对使用单位申请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与对应的科研任务、科研团队、预期科研成果的匹配度进行论证,并对购置后的科研开展情况、科研目标与科研成果进行监督考核。

3.大数据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对使用单位申请购置的多媒体、智慧教室等信息化类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审核,教务处等相关部门配合。

4.资产处负责仪器设备实物账务的建立维护,仪器设备的调拨、处置、清查、统计等工作,负责办理仪器设备对外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监督仪器设备资产报废处置工作。

5.集团供应链中心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仪器设备购置的账务报销与仪器设备维修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作为仪器设备使用的执行单位,具体负责实验仪器设备保管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落实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保养和处置的日常工作,以及仪器设备的盘点、清查和账物核对等工作。对被盗、丢失、损坏的仪器设备,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办理相关处置、赔偿手续。

第七条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均按固定资产管理。单价不足1000元的其他仪器设备列为低值耐用品,按学校《低值品、易耗品、材料管理办法》执行。单价在1000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仪器设备为“普通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章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与论证管理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购置仪器设备,必须申报购置计划。

1.年度购置计划:各单位每年年底制定下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按照实验设备处通知要求填报仪器设备购置年度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实施购置。

2.专项购置计划:根据中长期和近期发展规划,学校各类专项建设项目(实验室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等)中需购置的仪器设备,各单位要根据项目的计划、进度、需求及资金落实等情况制定总体购置计划,按项目整体上报购置仪器设备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实施购置。

3.临时购置计划:原则上实行年度集中立项论证,不受理临时性仪器设备购置申请。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购置仪器设备时,应由申请单位在购置申请中就购置的必要性、经费来源等进行详细说明(并附论证报告),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审批后实施购置。

4.申请购置单价1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时,须按照要求,同时提交《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

第九条购置计划申请原则

1.有关专业应按要求成立项目小组,进行充分的需求分析和市场调研基础。

2.应围绕实验教学体系与内容的构建、学科专业建设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申报,应有前瞻性,项目建设完成后,在未来若干年之内仍然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3.能够面向多学科、多专业,实现资源开放共享。

4.要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仪器设备的技术条件、环境条件、建设效益以及资源共享、开放服务,避免盲目购置仪器设备和占有资金。

5.为使仪器设备发挥应有功效所需的环境条件建设,如用房局部改造、简单装修、水电安装、窗帘制挂、实验台凳等配套设施,作为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项目的附属部分,需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请书中一并提出。

6.购置计划申请以学校正式批准的建制实验室或实验(实训)为单位进行申报。有在建项目的实验室,只能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学校验收后,方能申报新的购置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仪器设备实行分级论证制度:

1.对于单价(批量)10万元(不含)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本院三人(含)以上专家进行论证,职能部门根据论证意见和使用需要进行审核;

2.对于单价10万元—40万元(不含)或批量10—100万元(不含)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校内外三名以上专家(校外专家至少1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论证;

3.对于单价40万元—100万元或批量100—500万元(不含)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五人以上的校内外专家(校外专家至少2人)和职能部门参加论证。

4.对于单价100万元以上或批量5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7人以上的校内外专家(校外专家至少3人)和职能部门参加论证。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立项论证主要内容

1.必要性

(1)基本教学实验平台建设:拟购置的仪器设备应为公共教学实验室、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教学实验室更新补充,新增专业实验室建设,满足年度教学急需;是否为专业评估、专业认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满足专业建设需要。

(2)专业能力实践平台建设:拟购置的仪器设备应为专业工程化实践平台建设、公共实训平台建设,满足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需要,满足资源整合、开放共享、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

(3)学科平台建设:拟购置的仪器设备应为支持优势特色重点学科平台条件建设。

2.可行性

(1)拟购仪器设备选型,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规格、性能及技术指标是否适应教学、科研工作需要。

(2)拟购仪器设备性价比高低。

(3)拟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运行维修的落实情况。

(4)拟购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5)拟购仪器设备安装场地的落实情况。

(6)拟购仪器设备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环保的完备程度。

(7)拟购仪器设备校内外开放共享方案。

(8)有无搭载购置非教学或科研用途设备,例如办公用电脑、打印机、摄像机和照相机等,有无搭载购置非项目所必需低值品和耗材。

3.投入效益

拟购置仪器设备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预测分析,包括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可服务的课程或实践环节,开出实验项目类别、名称、数量,学生的受益面或预期的科研效益。

第十二条进口设备的采购由集团供应链中心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采购管理的要求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申请购置在校内户外场所安装的仪器设备,需另附校园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选址方案;申购安装仪器设备可能对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产生影响的,需另附建筑物、构筑物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安装的审批文件;申购安装过程包含修缮工程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需另附修缮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方案。

第十仪器设备实行分类审核制度:

1.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实验设备处,由实验设备处牵头组织审核,提报主管校长、校长办公会研究;

2.科研实验室(平台)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科研处,由科研处牵头组织审核,提报主管校长、校长办公会研究;

3.多媒体、智慧教室等信息化类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大数据信息管理中心,由大数据信息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审核,提报主管校长、校长办公会研究;

4.其他类教学相关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提报。

第十归口管理部门可采取技术咨询、召开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对使用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符合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过论证、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由学校提报教育集团办公会、集团公司总裁会审批。审批完成后,对于批量购置的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实施立项;对于批量购置的多媒体、智慧教室等信息化类仪器设备由大数据管理中心实施立项;对于分散购置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实施立项。

第十购置计划一经审批,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项目预算列入学校年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总预算。因原定仪器设备停产或市场价格变动等客观因素所引起的购置计划的局部变更,须由购置申请单位提交变更申请报告,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审批后执行。

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和建账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立项审批完成后,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由集团供应链中心负责组织采购。

第十九条 在采购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原华信集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制定必要的工作条例,不断建立健全惩防体系。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应以供货合同为根本依据。任何与合同要求不一致的偏差都应判定为不合格。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由集团供应链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具体要求为:根据合同的技术条款,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供货商完成仪器设备供货并安装完毕,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培训、服务等相应的义务,整理好项目有关文件、技术资料、材质或关键技术等检测报告、有关发票等后,向集团供应链中心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的内容包括:

1.检查并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观状况(受潮、锈蚀、损伤等);

2.按合同、技术协议或装箱单,进行品种、规格型号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3.按合同、技术协议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进行逐项验收,且需保证结果的可重复性和稳定性;

4.验收过程中须做好验收记录,填写验收报告,由资产处归档。

5.大型、复杂或技术性很强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安装验收中如发现问题,使用单位要及时报告集团供应链中心,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存在的问题形成备忘录,由供应链中心协调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资产处应协同使用单位尽快办理仪器设备资产入账手续。具体如下:

1.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设备作为主件进行资产建账,设备的必要构成部件作为附件进行资产建账。

2.新购置的属于原有设备的配套、新增配件等,无法单独使用的,应在原仪器设备账务上办理增值手续后再办理报销手续。

3.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需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不得滞留账外。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有原始凭证的,以原始凭证记载的价格计价;无原始凭证的,按市场同类设备价格作价。

4.自制仪器设备第一次办理建账时按仪器设备主件建账,后续组件、配件按该仪器设备附件建账增置。

5.仪器设备建账时要明确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需为学校在职教职工,能行使正常的保管使用职责。管理人变更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根据国家仪器设备分类办法统一编制仪器设备的分类号、仪器编号,制作统一格式的仪器设备编号标签并分发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管理员将标签粘贴到相应的仪器设备上。

第二十四条验收合格,付款手续的办理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之后应立即投入全面运行和正式使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仪器设备运行情况、设施技术状态、稳定性等情况的记录,完善各项教学、科研及服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入账后的每台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保养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报表;

2.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

3.进行与仪器设备相关的学习与培训,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4.在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功能和新的测试技术及方法,使仪器设备发挥更大效益。

第二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档案包括采购档案和使用档案,供应链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采购档案,使用单位建立和管理使用档案。

1.采购档案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线上审批流程、订货合同、外贸单证、验收报告等;

2.使用档案包括随机技术资料(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资料、图纸等)、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培训记录、开放记录等。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努力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增加开机时数。

第二十九条 院(部)之间、研究所之间可根据需要相互借用仪器设备。借用单位应具备使用该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妥善保管使用仪器设备,并及时归还。仪器设备借出、归还时,双方应共同校验,分清责任。校内借用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相关材料由双方单位留存备案。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对校外出租、出借,确有需要的必须经过学校审批。提交申请时需要提供出租出借可行性报告和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等。仪器设备在外期间,院(部)负责每年至少检查一次设备的相关情况,在合同(协议)期满时负责收回仪器设备,并确认仪器状态是否正常。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不得随便拆改,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拆改,须经院(部)审核,并报实验设备处、资产处批准。自行拆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性能下降的,相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效益评估

第三十二条 项目运行使用1年后,仪器设备购置单位依据《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请书》,写出效益评估报告,报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应提供以下支撑材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任务书等有关实验教学材料;依托仪器设备承担的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创新创业项目、社会服务项目等;配套管理制度及有关政策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现场考察、查看有关材料、评议表决等环节形成评估意见。

第三十四条 对于仪器设备验收后长期(1 年)不使用或使用效益差的购置项目,学校将追究责任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责任,并核减下一年度设备购置预算。

第七章调拨

第三十五条 因部门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对仪器设备办理调拨手续的,经转出、转入单位负责人同意,填报调拨手续,经资产处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拨。

第三十六条 根据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调拨至其他单位使用。各部门闲置或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可由使用部门向实验设备处提出申请,由实验设备处根据各单位需求情况核实后由资产处进行调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损坏丢失

第三十七条 师生员工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增强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完好,防止固定资产损坏和流失。如发生损坏、丢失,应予以赔偿,按照《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实施。

第九章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是指仪器设备老化、机型已淘汰、技术性能落后、无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国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需淘汰的高能耗、重污染、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其他禁用设备等,由各使用单位至少组织三人或以上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报请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处参加。经过技术鉴定,可按程序申请报损或报废。

第三十九条 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原使用单位移交资产处,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报废设备。报废仪器设备必须保持完整,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卸。确因维修等工作需要拆除使用零部件的,应得到资产处批准。报废仪器设备应分类处理,以利于残值回收。

第四十条 已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办法执行。

第十章

第四十一条 使用人或管理人因玩忽职守、保管不力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按照学校有关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