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指单价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国家科委统管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
第三条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遵循“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在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下,实验设备处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归口管理,教学院(部)具体负责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过程管理。
第二章购置
第五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实行项目管理,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项目一并进行。除本办法特别要求外,其购置过程(包括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按照《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时,申请单位须在《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请书》要求内容的基础上,同时提交《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依据教学或科研需要,说明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申购仪器设备的技术先进性、工作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的工作范围,所选仪器设备的品牌、档次、型号、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等;
3.申购仪器设备(重点说明在其他高校)的应用及使用情况;
4.技术力量的配备,安装场地、水电等条件的落实情况及安全环保措施;
5.购置后预期运行经费说明,包括所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每年运行的维修费、材料费等情况;
6.校内、外协作共用方案;
7.预期使用效益(小时/年或收入)及效益风险分析;
8.申请单位现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及使用效益情况。
第七条使用单位所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应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情况进行特别说明,说明要点如下:
1.拆箱时,仪器设备的外包装及外观状况(有无受潮、锈蚀、损伤等);
2.拆箱后,依据合同和装箱单,仪器设备的品种和数量的清点情况;
3.安装调试完毕后,使用单位现场开机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技术指标逐项进行验收的情况;
4.合同约定的与安装使用要求相关的人员培训、环境条件和辅助设施的配套情况;
5.仪器设备档案资料的整理情况,主要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购置计划申请书、投标书、合同、说明书、操作手册、装箱单、设计图纸,以及验收记录(报告)和验收过程产生的主要数据、表格、实物、照片或图谱等。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作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本办法特别要求外,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应依照《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为保证正确使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逐台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悬挂在仪器设备附近醒目的位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可参照以下内容制定:
1.操作设备必须使用的工具、器具;
2.设备运行的主要参数;
3.常见故障的原因及排除方法;
4.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5.润滑的方式和要求;
6.点检、维护的具体要求;
7.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和调整要求;
8.管理记录内容。
第十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熟练操作技能。使用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以及使用和维修等记录。
第十二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以提高其使用率。鼓励使用单位在完成院内计划的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院内、院间和与校外单位计划之外的科研、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其使用审批程序为:
1.院内使用须征得实验室(中心)主任同意;
2.院间使用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3.校外单位使用时,应向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出具书面的使用申请(附单位相关证明材料),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验设备处同意后,报主管校长和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鼓励共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拒绝合理的使用要求。
第四章维修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开展力所能及的修理,对贵重仪器应精心维护,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对违反规定而损坏仪器设备者,应依据《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均应按照《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效益考核
第十六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实行考核制度。每年年底前进行考核,由实验设备处组织考核。其中,效益评价内容和标准参照《高等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执行。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效益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向实验设备处提交书面的整改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