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修订)

发布者:  时间:2021-11-04 14:42:02  浏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工作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作为工作重点。

第三条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基本条件。本条例所指实验室,是指学校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以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要有重点的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逐步实现实验室建设的现代化、数字化、信息化。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按照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与完善实验教学文件。合理安排实验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通过实验,培养学生基本技能与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训练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进行实验室开放,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 要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逐步增加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的比例,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创造力,使实验教学体系适应于学校教学改革要求。

第八条 实验室要积极承担科研任务,使教学与科研工作相互促进。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优化配置、共享资源,努力提高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改造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有一名校领导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二级学院应有一名院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归口拟定并审定实验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协调集团供应链中心完成年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三)负责起草、修订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主管实验仪器设备、材料,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保养工作;

(五)主管实验室队伍,与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职务评聘等工作。

第十三条规模较大的院(部)可下设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中心设主任(副主任)一名,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实训中心的具体业务管理;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单位实验室规模和实验室设置条件,下设若干实验室,每个实验室设主任(副主任、负责人)一名。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十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实验室安全员等。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人数、实验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等,合理制定。具体编制数由人事处确定。

十六院(部)一级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主任以及中心下设实验室主任由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十七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条例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检查、督促完成实验室各种信息数据的统计报表;

(三)对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督促检查仪器设备及各类物品管理,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四)组织安排实验室人员的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负责对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具体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

十八实验室其他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实施细则由各院(部)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制定。

十九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条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基础课实验室一般每个一级学科原则上设置一个;专业基础课实验室或创新类实验室只能设置一个;专业课实验室尽可能按照多个课程模块需要设立,原则上一个院(部)的专业实验室数量,一般不得超过该院(部)本科专业数;科研实验室要承担省、市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饱满的横向科技开发项目;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能满足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本数量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凡以科研为主的实验室,必须有稳定的科研经费来源,明确的科研方向和长期稳定的科研任务。

第二十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避免小而全和重复建设,要形成规模,提高效益,并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二十实验室建设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本着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集中投资、分步实施、注重效益的原则,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其中,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大型设备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设备购置费、实验运行费、设备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必须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房舍占用及水电费、材料和低值品费以及服务人员劳务费,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二十四要创造条件,积极申报建设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及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二十五 实验室的建立、撤销与合并,由院(部)提出申请并进行论证,实验设备处审核,呈报学校正式批准。

第六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要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及时进行实验项目卡片的修订工作,及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开出情况、实验人员变更情况、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机时、设备维修等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实验室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和保密方面的法规和制度,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院(部)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好师生的用水、用电、仪器设备操作、危化品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并落实相关制度,避免发生仪器设备及人身安全事故。实验设备处定期要做好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安全运行的检查指导工作。保卫处要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防盗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做好值日值班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二十八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有关规定,增强环保意识,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凡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二十九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安全的规定,实验室使用的化学试剂,易爆和剧毒危险品等,应按规定设专门仓库存放,落实双人双锁制度。领用时要严格掌握,做到专人领用保管,安全防范措施可靠。

三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制度。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利用率,要保证实验室帐、物、卡相符。

三十一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设备管理责任人制度,按年度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三十二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尽可能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分析,及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三十三实验室要认真执行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实验室评估制度和标准,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实验室进行的检查和评估,以促进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改革。

第三十实验室应尽量采用危害性小的实验方法,妥善处理好有毒性试剂的容器和实验动物尸体,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要统一收集,交环保部门认定的企业处理。

三十五对由于主观疏忽和违章操作等原因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损失和丢失等重大事故时,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对事故进行调查。

三十六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