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实验室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工作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作为工作重点。
第三条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基本条件。实验室在校、院(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要加强科学管理,搞好实验室的改造和建设;要有重点的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逐步实现实验室建设的现代化、数字化、信息化。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制定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配备方案,合理安排实验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要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七条要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逐步增加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的比例,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创造力,使实验教学体系适应于学校教学改革要求。
第八条实验室要积极承担科研任务,使教学与科研工作相互促进。
第九条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改造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发挥人力、物力的作用,努力提高利用率,积极创造条件,面向全体学生开放。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全校各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由一名校领导主管,校级职能机构为实验设备处,宏观管理、协调实验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定实验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协调采购中心完成年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三)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四)主管实验仪器设备、材料,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保养工作;
(五)主管实验室队伍。与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职务评聘等工作。
第十三条各院(部)负责实验中心具体管理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一名副院长(副主任)或一名实验中心主任主管实验室工作。院(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并落实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仪器设备配备方案;
(二)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验收、维护、维修、保养等工作,提高使用效率;
(三)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做好实验室人员岗位培训、业务考核、奖惩等工作;
(四)负责协调、落实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等工作;
(五)制定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师生安全教育,保障仪器设备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十四条各专业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设置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等。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人数、实验教学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核定。
第十七条院(部)一级的实验中心主任、实验室主任由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条例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检查、督促完成实验室各种信息数据的统计报表;
(三)对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督促检查仪器设备及各类物品管理,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四)组织安排实验室人员的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负责对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以实验室为依托,负责落实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建设。
(六)具体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
第十九条实验室其他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实施细则由各院(部)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制定。
第二十条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人员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稳定的实验教学或科研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全面规划。各院(部)实验室应根据本部门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提出具体的发展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年度建设计划。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四条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必须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房舍占用及水电费、材料和低值品费以及服务人员劳务费,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五条要创造条件,积极申报建设国家、省重点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院(部)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实验设备处对申请建立的实验室进行初审后,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定后报学校批准。
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销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院(部)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经实验设备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实验室的撤销,需要由院(部)详细说明实验室撤销的理由和方案、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处理意见等,经实验设备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科技部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制定实验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各院(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逐步采取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内容、物资、经费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六章实验室安全
第三十一条全校各实验室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加强安全教育,重视安全工作。各级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落实防火、防水、防爆、防盗等安全制度。院(部)要做好师生的用水、用电、仪器设备操作、危化品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并落实相关制度,避免发生仪器设备及人身安全事故。实验设备处定期要做好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安全运行的检查指导工作。保卫处要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防盗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做好值日值班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第三十二条对由于主观疏忽和违章操作等原因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损失和丢失等重大事故时,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七章 实验室环保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应对易燃、易爆、粉尘、有毒(物质)气体、高温、低温、高压、放射性物质、病菌、激光、超净、热辐射等各种对人体有害的实验室环境及有关设备,制定出严格的操作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由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负责监督执行,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与身心健康。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安全的规定,实验室使用的化学试剂,易爆和剧毒危险品等,应按规定设专门仓库存放,落实双人双锁制度。领用时要严格掌握,做到专人领用保管,安全防范措施可靠。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应尽量采用危害性小的实验方法,妥善处理好有毒性试剂的容器和实验动物尸体,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要统一收集,交环保部门认定的企业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健康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