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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

仪器设备管理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6-03-30 09:14:55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仪器设备是完成教学、科研的重要物质条件,是学校的财产,学校应经常对师生进行爱护仪器设备的教育,教育师生增强爱护公共财物的责任心,发扬勤俭节约精神,反对铺张浪费的不良作风。

第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配备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实际,制定一套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要做到优质低价,杜绝伪劣产品进入学校。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根据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凡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列为固定资产,其中1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在200-800元之间、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为低值耐用品。

第五条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账。

第六条实验仪器设备的资料要建立数据库,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情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重视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计划和购置

第八条 教学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申购设备应先填写《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请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召开设备购置论证会,对设备购置计划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第九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现有仪器设备的利用率,避免重复购置。

第十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采取“两级询价、公开采购、结果明示”的原则,即使用单位首先询价,采购中心再次询价,实行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开采购程序;在确保采购仪器设备质量的基础上尽可能节约学校经费。

第十一条 进口设备的购置,应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一)国内已有生产的同类产品,除指标相差悬殊外,一律不向国外订货;

(二)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确属必要而且先进的,方能列入计;

(三)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第三章实验仪器设备的验收和记账

第十二条 实验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仪器设备到校后,由采购中心、资产处会同相关单位,按采购合同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经验收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技术档案;五天内做好验收工作,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任务,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第十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资产处负责统一编号、制作标签。各单位领回标签、进行粘贴。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单位必须建立实验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岗位责任制,包括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维修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对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应建立技术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密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并做好记录,装入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实验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后,要及时使用,在使用中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本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送资产处。资产处不定期将闲置仪器设备公布,并根据需方的情况,办理相应的调拨手续。

第十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需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

第十八条 教学单位要注意实验仪器设备的安全、保养及维护,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发现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根据损坏情况,由资产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维修单,办理一定手续,报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否则,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和使用方法,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第二十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借用,必须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一)校内各实验室借用仪器设备,要办理借用登记手续;经实验设备所属部门领导签字后办理。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校外借用,特殊情况报校长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产处备案。仪器设备借出和归还时,保管人员和借用人员要互相确认仪器的完好情况,以书面明确借用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现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要及时责成当事人填写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报告,说明丢失和损坏原因。按《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报废,应慎重处理。确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二十三条 报废实验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根据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的奖惩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责任领导人的责任。

附件: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