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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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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2025年修订)

发布者:  时间:2025-07-30 16:29:29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郑工学院”)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资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郑工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郑工学院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范,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改善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的保管条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的损坏或丢失。

第四条 所有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不论个人长期或短期使用、管理,在使用操作中需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遵守管理制度,杜绝损坏、丢失等情况出现。

第五条 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档案资产监管部审核后,上报教·培运营中心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赔偿界限

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1.因个人原因丢失稀缺珍贵固定资产的,按原价的3倍赔偿,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3倍赔偿。

2.因个人原因丢失实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如电脑、照相机、电视机、冰箱等,一律按同规格型号的现行市场价格赔偿;属隐匿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3.经公安机关鉴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不当造成资产被盗的,按原价赔偿。

第七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属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按原价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范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资产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造成资产损坏的;

3.在操作过程中,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坏的;

4.因管理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资产损坏的;

5.人为因素引起火灾、水灾等,造成资产损坏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坏的。

第八条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修理费。若修理后性能或精度大幅下降的,应加重赔偿。

第九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原因造成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予以适当批评、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费用。

第四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条 发现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归口管理部门,若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导致发生损失的,所有损失由责任人全权负责。

第十一条 一旦发生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档案资产监管部。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监事会介入调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资产的损坏情况做出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的当事人要写出书面报告,写明经过,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资产与实验设备处、总务处审核,报备至监事会。

第十四条 责任人应在确定赔偿金额后3个工作日内将赔款交至财务处,财务处负责收款并开具收据;对拖欠不交者,财务处将从当月个人工资中直接扣除并加收每天1%的滞纳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与之相冲突的办法同时作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