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特性和上级要求将危险化学品分为“管制类”和“非管制类”。“管制类”化学品包括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压缩气体,以及麻醉和精神药品,其中剧毒化学品见《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见《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爆化学品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分别见《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压缩气体类采购和运输遵照《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执行。“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指除“管制类”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二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资产与实验设备处、总务处是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职能部门。
1.资产与实验设备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建设及申购审批、仓储、使用、处置过程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2.总务处负责实验室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的申购审批,并对其进行安全督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同时负责与公安机关协调相关工作。
3.采购部门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工作。
4.科研处负责对科研实验室开展科研项目涉及的危化品使用种类、用量和科研项目的安全性评估的审核。
5.校医务室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第五条 使用单位职责。使用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直接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1.逐级完善责任制。贯彻落实“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根据学校和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针对危险化学品种类、危险特性、使用量及使用方式,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具,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经常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本单位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4.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善后工作。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三章 采购和运输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人员应持有主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采购员证”,不得转借或委外单位代购。危险化学品必须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购买、并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购入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登记入库。
第七条 “管制类”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相应的管理平台上进行申请、登记、采购及管理,同时必须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并由采购部门统一采购。采购到位后,使用单位建立购买、验收、使用等台账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渠道私下违规采购、运输或从外单位获取“管制类”化学品。
1.购买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含硝酸铵、苦味酸)和压缩气体的,由实验室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审核,总务处和资产与实验设备处审批。在提交采购申请时必须一并提交使用用量进度计划,原则上必须一年内用完,不能用完的要提交处置方案,对剩余的须进行低毒或者无毒化处置。
2.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爆化学品和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实验室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审核,资产与实验设备处审批。
第八条 “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中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属于甲类和乙类物资(见附录)也须由采购部门统一购买。
第四章 领用与发放
第九条 “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领用遵循“即领即用”的原则,“非管控类”危险化学品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原则上控制为一周使用量或遵从上级要求),减少安全隐患。
第十条 剧毒化学品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领用剧毒化学品应填写《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剧毒化学品领用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再提交资产与实验设备处、总务处审批。实行双人领用(至少有一名在岗教工)。剧毒化学品只准领用本次或本工作日内实验的使用量,严禁超量领用。剧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发放制度。剧毒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发放日期、品名、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等信息,登记表应随同领料单等原始资料一起妥善保存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参照剧毒化学品“五双”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领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应填写《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领用申请表》,实行双人领用(至少一名在岗教工)。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发放必须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发放日期、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等信息;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
第五章 使用与保管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
1.实验室需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
2.及时做好使用记录,对用途、用量等信息进行登记。在实验中,对于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使用,严格执行双人使用制度,操作时必须两人同时进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须逐次逐条双人记录;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记录;其他化学品允许按包装规格一次性登记。
3.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
4.学生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应安排详细地指导,介绍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5.涉及有毒、有害、有气味化合物的实验须在工作正常的通风柜中进行,并配备必要的活性炭吸收或光催化分解系统。
6.学生使用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时,指导教师必须在场。
第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使用记录应交回剧毒化学品库统一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当天未用完的,应交回剧毒化学品库代为保管,实行双方双人交接,使用方须有一人为教工。代为保管的剧毒化学品再次领用时,只需办理领用登记手续。代为保管的剧毒化学品,保管期限为1年,超过保管期的,由学校统一处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保管遵循以下原则:
1.二级单位无符合存储剧毒化学品条件的,可设剧毒化学品临时储存保险柜,用于存放当天领用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不得在实验室过夜。任何人不得携带剧毒化学品擅自离开存放地点或使用场所。
2.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定期清理废旧试剂,并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安全周知卡,方便查阅。
3.科学合理存放危险化学品:化学品有序分类存放,固体液体不得混乱放置,互为禁忌的化学品不得混放,试剂不得叠放;有机溶剂储存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装有试剂的试剂瓶不得开口放置;实验台架无挡板不得存放化学试剂;储藏室、储藏区、储存柜等应通风、隔热和避光;配备必要的二次泄漏防护、吸附或防溢流设施;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应专门存放,不得与其他化学试剂混放。
4.危险化学品标签必须清晰、完整,标签脱落、模糊、腐蚀后应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危险废弃物处置。当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标识。
5.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冰箱必须满足防爆要求,禁止使用无霜型冰箱储存易燃易爆试剂。
6.危险化学品库房设专人管理。库房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核对试剂库存情况,如有账物不符或非法流失,应立即上报。
第六章 处 置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无法净化处理的危险化学品的废液、废渣和残液、残渣应严格按照《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处理。严禁将化学实验废弃物乱倒乱丢或直接倒入下水道、普通垃圾桶。
剧毒化学品的原包装容器必须退回剧毒化学品仓库,严禁随意丢弃和擅自处理。
第十七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经学校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附件:1.甲类和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名录
2.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剧毒化学品领用申请表
3.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领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