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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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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实验人员实验室管理工作量计算办法(2022年修订)

发布者:  时间:2022-12-15 12:51:00  浏览: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实验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促进实验室工作开展,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具体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计算办法适用于在教学、科研实验室专职从事本专业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工作且编制在实验室的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员。确因工作需要,经资产设备处、人事处批准,借调实验室工作(借调时间不低于两个学期)并承担相应实验室管理任务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计算相应工作量。

第三条 各级实验室人员额定工作量、教学工作量计算依据《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及考核管理办法》执行。额定工作量主要分为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室管理工作量。其中,实验室管理工作量主要包含:实验室建设、实验室仪器设备账、物、卡管理、实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保养)管理、实验低值品(耗材)管理、实验室安全及环境卫生、危化品、易燃易爆品及危险废物管理、上级接待检查、重点实验室建设等实验室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量

(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指原购进单价不小于10万元人民币且能独立开设实验项目的仪器设备。

计算公式: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量=10×K1+20×K2

K1: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金额系数,取值如下:

设备金额M1(万元)

仪器设备总值系数K1

10≤M1≤40

0.8

40<M1≤100

1.2

100<M1≤300

1.6

M1>300

2.0

K2: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利用情况,实际使用机时以学校批准计划和使用原始记录为依据。取值如下:

设备使用机时H(学时)

仪器设备总值系数K2

H≤100

0.0

100<H≤200

0.6

200<H≤300

0.8

300<H≤400

1.0

400<H≤600

1.2

H>600

1.4

(二)一般仪器设备管理

一般仪器设备指承担有教学科研任务,并能独立开设实验项目,原购进单价小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按下表取值:


设备金额M2(万元)

仪器设备数量S(台/件)

工作量(学时)

M2≤100

S≤100

30

100<S≤250

40

250<S≤500

50

S>500

60

100<M2≤500

S≤100

40

100<S≤250

50

250<S≤500

60

S>500

70

M2>500

S≤100

50

100<S≤250

60

250<S≤500

70

S>500

80

仪器设备台(件)数和金额,以资产管理系统资产台账为准,实验人员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台(件)数、金额账目之和不大于资产管理系统总账。个人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金额M2低于10万元的,工作量取值减半;M2不超过2万元的,不计算实验室管理工作量。

(三)非正常工作日实验室迎接上级检查、参观接待、卫生检查等,按学校核定标准给予主要参与人员每人每次计1学时(总量控制在5人以内)或每人每天1学时(总量控制在1人以内)。视检查情况紧急程度可采取提前报备,事前、事中、事后申请(附照片),并报职能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实验室有较多备品、备件、化学品及电子元器件等耗材和低值耐用品,设有专门库房并有专人管理的,按照库房总金额每万元计2学时;只有少量耗材(不足一万元),由专人兼管,不计算工作量。

(五)实验技术人员从事实验室兼职安全员工作的,实施分级核算工作量。依据实验室危险源管控情况,对医药类院(部)、理工类院(部)、文管艺体类院(部)兼职安全员分别减免额定工作量的20%、15%、10%。

(六)实验室管理员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金额超150万元且承担本实验室实验教学工作的,超出部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实验室管理员从事实验室兼职安全员工作的,可按相关规定折算比例计入同等工作量。

上述工作量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主任结合本院(部)实际合理、均衡分配。

第五条 实验人员工作量考核

(一)各院(部)实验室管理工作量每年以实验室为单位(不得分割计算、重复计算),按人分列填报一次。采取个人申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主任核算,主管院长审查,院(部)负责人审核,资产设备处核实,教务处汇总复审,人事处备案抽查的程序。各级人员均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严肃追责。

(二)实验室管理工作量采取年初(每学年春节学期开学四周内)认定,年末考核,原则上中间不再变动。年末考核应在年初认定的工作量之内进行考核,并与教学工作量分开考核(比如:年初认定的实验教学工作量为额定工作量的80%,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量为额定工作量的20%,年末应分开考核,不得叠加)。

(三)实验人员实验室管理工作量原则上不超过额定工作量的40%。由于实验室仪器设备数额较大、化学药品较多(一般实验室仪器设备金额不少于150万元,化学、生物安全类实验室不少于100万元),由实验管理中心主任、实验室主任兼职负责管理的,实验室管理工作量据实计算,但应控制在额定工作量10%以内。

(四)为加强实验室管理工作,教务处、院(部)要严格审查、控制实验室人员承担实验课之外的教学任务。实验室人员在完成教学任务之外,要在实验中心(室)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和辅助教学工作。

(五)实验技术人员因承担实验课之外教学工作量超出额定工作量20%以上的,不再计算实验室管理工作量。

(六)无论何种原因,对连续两年实验室管理工作量为0的实验技术人员或连续两年全额承担实验室之外教学工作且未辅助任课教师开展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实验室管理员,院(部)要对其做调岗处理。

(七)因过多承担实验课之外教学工作量或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仪器设备账、物、卡不符、仪器设备管理混乱、仪器设备损坏严重、仪器设备维修(维护、保养)不及时、卫生评价不达标、低值耐用品与耗材出入账不符、仪器设备丢失等情况。视严重程度,至少扣除相关人员实验室管理10%以上的工作量,直至扣除全部工作量,具体由院(部)负责考核,并报资产设备处审核,教务处备案。

(八)实验室管理工作量是考核实验技术人员业绩的重要指标,与教学工作量同等重要,实验室管理工作量的完成情况作为实验人员年度绩效考核、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九)各院(部)要结合本院(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室人员工作量实施细则,明确实验室人员考核标准,作为本办法执行的有力依据。同时,科学合理安排实验室人员工作量,严格实验室人员工作量认定与考核。

第六条 其他方面

(一)对于参加录音、录像、科技竞赛、科学研究等工作已取得报酬者,该项实验室管理工作不再计入工作量。

(二)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特殊性质的专业教室,如:多媒体教室、智慧教室、画室、琴房、语音室等或行政双肩挑人员负责管理的实验室不计入工作量。

(三)实验室管理员需辅助任课教师开展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得承担本实验室以外教学工作。

(四)实验室管理员未承担本实验室教学工作或承担本实验室以外教学工作的,不得计算实验室管理工作量。

(五)实验技术人员未承担实验室管理任务的,不得计算实验室管理工作量。

(六)由实验室管理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共同管理的规模较大的实验中心(室),实验室管理员管理实验室数量不得低于所有实验室人员管理实验室数量的平均数。

第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