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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者:  时间:2018-09-29 16:04:56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减少、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珍惜爱护仪器设备。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贯彻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凡在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原则上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 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根据不同情节和认识程度,分别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令其进行必要的经济赔偿。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五条 由于下列行为导致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视为责任事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1.不熟悉操作规程,又未经仪器设备主管人员许可,擅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2.不听从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3.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实验室,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5.因工作失职,责任心差,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6.有意制造事故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技术鉴定不属于责任事故的,可不赔偿。

1.因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但仍难以避免仪器设备损坏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原因,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引起自然损耗、损坏的;

3.经批准,试用新的试验方法、方案,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引发仪器设备损坏的;

4.由于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等),造成仪器设备意外损坏的。

第三章 处理办法和权限

第七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事故,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其中丢失事故要同时向保卫处报案,部门负责人和保卫处分别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并填写《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附件一),经本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备案。对重大责任事故,责任部门要写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按零配件的价值计算;

2.局部损坏但可以修复,按修复费用计算;

3.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按整台设备的折旧价值计算(折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1.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下的,按30%-50%赔偿;

2.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5000元以下的,按20%-50%赔偿;

3.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按10%-30%赔偿。

第十条 丢失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的电视机、影碟机、照相机、计算机等可作为私人用品使用的仪器设备、工具的,应赔偿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实验用一般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由使用部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资产管理处审查处理;重大责任事故的赔偿和处理,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赔偿费的偿还期限可根据赔偿人的偿还能力,确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分期偿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赔偿人所在部门负责赔偿费的催交工作。赔偿费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四条 外单位人员在使用我校仪器设备过程中,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及丢失的,由仪器设备的管理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